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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冠希律师向媒体发声明:复制发表照片属侵权
2008-2-22 10:49:57   来源:中新网 佚名 [查看评论] [进入论坛]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综合香港媒体报道,艺人陈冠希透过代表律师,在记者会后发表声明,指一系列载有陈冠希及他的朋友的亲密照片及影像,版权属陈冠希所有。自从今年1月28日起,大量照片被传媒下载及发表,有关照片是由陈冠希处盗取,在没有经陈冠希同意下发表、复制或散布该些照片是不合法的,复制及发放照片的复制本给公众,构成更加严重的侵犯版权行为,对陈冠希及有关人士造成极大的伤害。

声明又指传媒利用该照片所作的用途,已远超越版权条例所容许用作任何用途的合理处理,陈冠希呼吁立即停止在发表该些照片的复制本,并保留事件的一切权利。

以下为声明全文:

2008年2月21日

致:传媒人士

侵犯照片版权

本律师行代表之当事人陈冠希先生(“陈先生”),乃一系列载有其本人及其女性朋友之亲密照片及影像(“该些照片”)的版权拥有人,陈先生就其对该些照片的法律权利寻求本行的法律意见。

如已广泛报导,该些照片相信是从陈先生处盗取,并在没有他的特许或同意下由某些非法管有该些照片的人或人士分批发放在互联网上。该些照片先前从未以任何形式向公众提供。该些照片的性质及其发表情况无疑表明它们是专利材料,受到,除其他事物外,知识产权权利所保障;而在没有其权利拥有人的特许或同意下发表、复制或散布该些照片是不合法的。

自2008年1月28日起,大量该些照片显然被传媒下载及在报纸及杂志上发表。

下载每张该些照片,如同以数码或任何其他形式储存它们一样,俱为版权条例第22条所禁止的侵犯版权行为。即使有没有编改其部分,复制及发放它们的复制本给公众俱构成更加严重的侵犯版权行为,造成对本行当事人及有关人士极大的伤害。

陈先生所获得的法律意见是传媒利用该些照片所作的用途已远超越版权条例所容许用作任何用途的合理处理。尽管本行当事人经2008年2月4日发放的录影片段向公众作出呼吁,进一步不合法复制及发放该些照片的情况仍然持续,因而对所有有关人士造成进一步的严重伤害。

如阁下曾在阁下的报纸或杂志发表该些照片,或有意图进行这些行为,陈先生呼吁阁下作出正确判断立即停止在阁下之出版物或任何其他之出版物或以任何方式发表及散布该些照片的复制本。陈先生已向其法律代表发出指示,采取所有在他能力权限内有需要采取的法律行动以保障所有被这不幸事件所影响的受害者的利益。

与此同时,陈冠希先生表明保留在此事上的一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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