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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讨公章终审胜诉
2007-12-27 14:41:02   来源:人民网 佚名 [查看评论] [进入论坛]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中国教育工会北京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大工会)与一家合作中心签订协议,将工会下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外承包。没想到承包到期后,承包方仍然使用北京大学的名义对外招生,并引致众多学生投诉。记者昨天获悉,认定承包方协议到期后无权再使用“北京大学”、“北大”名称,市一中院责令承包方及其负责人归还营业执照、公章等。

  北京大学起诉称,2002年1月1日,其下属的北大工会与中国华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华侨中心)签订协议。双方约定,由华侨中心对北大工会下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北京北大燕工科教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北大燕工)进行承包经营,协议期限为3年,至2004年12月31日止。

  协议签订后,罗某开始全面负责北大燕工的各项工作,并注册成立了北大燕工教育研究中心教育研究院(以下简称北大燕工教育研究院),自任负责人。协议期满后,华侨中心及罗某继续使用“北大”、“北大燕工”的名称对外招生,并拒绝将相关的经营手续,包括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等交还给北京大学。

  北京大学代理人开庭时表示,时至今日,互联网上还能看到以北大燕工、北大燕工教育研究院名义发布的招生信息。由于其管理混乱多次被学生投诉,严重影响了北大的声誉,侵犯了北大的名称权。

  法院查明,华侨中心已于2005年4月25日更名为中国通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大燕工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法人代表章等,现仍由通宝公司、罗某持有。

  法院审理后认定,北京大学认可华侨中心在协议有效期内使用“北大”名称对外开展业务。但协议到期后,北大工会未明确同意继续履行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于2004年12月31日终止。通宝公司此后无权继续使用“北京大学”、“北大”名称。

  据此,市一中院判决通宝公司、罗某今后停止使用上述名称,并返还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法人代表章等经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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