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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2008-1-2 15:42:15   来源:中国教育报 佚名 [查看评论] [进入论坛]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学校处分学生不得张榜公布

  福建省教育厅近日出台的《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

  办法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不得张榜公布、不得召开学生大会宣布。学校应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并允许学生申辩。

  学生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给予处理并答复。

  办法还规定,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表现并有明显进步者,学校应及时撤销处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记者 孟昭丽)

  《中国教育报》2008年1月2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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