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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翁被小狗吓死 死者家属获赔超过21万元
2008-2-1 12:07:17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不详 [查看评论] [进入论坛]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北京一六旬老翁外出散步,被邻居小狗惊吓摔倒在地,经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死者家属将小狗的主人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令小狗的主人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万余元。

  据介绍,67岁的退休干部老毕平时身体不佳,2006年7月一天,老毕散步时摔倒,送往医院急诊救治,但因急性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老毕摔倒时,正逢邻居许某下楼遛狗,老毕之妻称是许某遛狗没有拴狗链,狗追扑老毕,导致老毕在转身驱赶狗的过程中摔倒在地。事发后,老毕家属作为原告将狗主人许某一家三口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但狗主人认为,老毕的死亡与小狗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为此,老毕家属向法庭提供了多名邻居的证言加以证明。

  老毕所住小区为封闭式小区,小区设有24小时监控探头。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录像能够反映出老毕倒地时有向北侧急冲动作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一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事情的发生经过被双方所居小区物业监控录像拍摄。录像虽然不很清晰,但双方对录像反映的时间、人物、动作、经过均表示认可。录像中虽然没有小狗的画面,但考虑到限于监控录像技术和事发现场有遮挡物等情况,录像整体内容即事情发生的时间、人物、动作、经过,仍能反映出老毕在停放的车尾站立时突然躲闪摔倒的内容,而发生此情况前后,许某有开单元门、走出、在车旁弯腰下蹲抱东西的动作,且许某也不否认当时出门遛犬的事实。

  法院同时认为,因老毕自身患有多种疾病,此次损害与其自身身体状况有一定关联,故应当减轻许某承担的民事责任,许某应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老毕死亡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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