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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可授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
2008-6-30 16:16:12   来源:新华网 佚名 [查看评论] [进入论坛]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新华网福州6月29日电(记者郑良)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科学技术进步法》对鼓励科技人员技术创新作出新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根据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作品为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作品,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所在单位。 

    新《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知识产权可授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是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举措。 

    根据新《科学技术进步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该知识产权,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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