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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200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
|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 发布时间:2008-4-30 9:15:31 发布人:xyw_h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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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全国决赛
(a)中国数学奥林匹克;
(b)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
(c)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
(d)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e)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 由世界及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 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 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参加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参加今年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测试认定合格的考生。体育类考生不享受此项。
4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50.根据省人大审议批准的《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有关规定,对户籍在景宁畲族自治县,且在当地完整完成高中阶段教育的考生,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1.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
52.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审核通过的符合第48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有关情形的考生,须在考生所在地和"浙江教育考试网"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加分。同时符合第48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中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政策加分,不得累加。
53.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4.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向报名点提供获加分证书的最后截止时间为6月7日。此后获得的证书不再享受加分照顾。
55. 经征求志愿后生源仍不足的高校,由其提出申请,经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可适当降分。其中提前批、第一批、第二批和第三批最大降分幅度为10分,第四批可降至组档线。
56. 海洋运输、地质勘探、农林渔等毕业后工作、生活条件较艰苦的专业以及监狱管理类专业按其隶属关系面向监狱、劳教单位招生的,在平行志愿和征求志愿后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可在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按平行志愿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
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在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其中少数民族预科班本科为80分、专科为60分,民族班为40分),对本批次分数线下考生,按平行志愿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
定向就业招生在征求志愿后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可在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下10分以内,按平行志愿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
57.对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班复检合格而未被空军飞行学院录取的考生,可在组档线以上适当降分投档,由当地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审查录取。
58.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并加盖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以此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59.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2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管理平台。省教育考试院于4月30日前审核确认后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并将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单独招生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60.未纳入统招的香港高校的招生工作,须在7月7日前完成。凡被香港各高校录取的考生,其他高校不得再录取。
61.被高校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62.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在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63.为了保证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由高校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64.考生纸质档案由考生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建,10月中旬送省教育考试院集中寄发录取高校;被高校录取后不报到就读的考生,须在9月底前向当地招生考试机构登记备案,其纸质档案不再寄送录取高校。
65.录取工作具体事宜按《200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九、加强招生宣传,积极推行阳光工程制度化
66.加强招生的宣传教育工作。招生的宣传要与爱国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诚信教育等紧密结合。今年要继续做好有关平行志愿设置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办法的宣传。要紧紧围绕招生工作各个阶段的任务,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运用各种有效的手段,把宣传教育工作做深做细。
67.加大对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的宣传力度,要统一宣传口径,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重点突出独立学院是高校利用贷款等自筹经费组建的,学生须按办学成本缴费上学。
68.继续推行阳光工程制度化,坚持公开透明,加强廉政建设。主动接受新闻传媒和社会的监督,树立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招生工作形象。
69.高校招生宣传工作要讲大局、讲政治、讲稳定,要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社会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定,不夸大、不隐瞒、不随意承诺,自觉维护招生秩序。
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各项招生考试工作
70.招生考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它是国家选拔和培养人才的重要途径,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市、县要切实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发挥高校招生委员会的作用。各地和各高校要确定领导成员具体分管招生工作。有关高校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高考评卷的安排工作和组织管理工作,适当增加负责评卷工作院校以外的高校教师和中学教师人数,充实评卷教师队伍,确保高考评卷工作质量。
71.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都必须配备熟悉政策、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的专职干部负责招生工作。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因工作需要向招生学校和有关单位临时抽调干部和教师参加招生工作时,各学校和有关单位须严格把关,推荐思想、业务素质好的人员参与招生考试工作。各有关方面要积极协同招生考试机构做好招生考试工作。
72.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和有关单位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配合,严格遵守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严肃招生考试纪律,加强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安全,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考试招生过程中需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要动员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狠抓考风考纪建设和招生纪律教育。
7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优化服务,不断总结经验,牢固树立保密意识、质量意识,确保2008年高校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十一、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74. 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高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7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6)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7)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的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7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77.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或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十二、附则
78.军事院校(国防生)、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空军(民航)飞行学院、公安警察院校、司法警察院校、高职单考单招院校和招收港、澳、台侨考生等有特殊要求的高校或专业具体招生办法,分别按有关规定执行。
79.2009年新课改高考方案中涉及的英语听力、技术考试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80.本实施意见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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