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大学黄页 | 校园商城 | 校园新闻 | 招考前线 | 范文天地 | 八卦娱乐 | 个人空间 | 校园论坛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校园网 -> 招考前线 -> 升学指南 -> 招考政策 -> 信息内容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 栏目分类 ◇  
· 报考指南
· 招考政策
· 报考技巧
 
◇ 热门信息 ◇  
山东:2008年4月自学考试专业
预测全国10大知名高校在湖南
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
湖南省四所高校公布07高考最
教育部自08年起调整研究生招
免费师范生政策问答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
上海08年春季高考招生学校及
空军招收飞行学员将不再考虑
2008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
兰州今年中考政策大变
福建:2008年上半年全国计算
 
◇ 相关信息 ◇  
· 上海市教委:优秀"三
· [图文] 上海市教委:中考长
· 上海市教委:将继续
 
信息正文
上海市教委发布08高招“八不准”纪律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8-5-23 15:16:44  发布人:xyw_hf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晚报讯 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宴请、钱物或向考生及家长许愿……为确保高招公平、公正,上海市教委昨天发布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的“八不准”纪律。凡违反纪律者,将按教育部和本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市教委要求,招生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凡有直系亲属当年参加高考的,必须回避。 

  招生单位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八不准”招生纪律: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投档录取等工作中泄露秘密、循私舞弊;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宴请、钱物或向考生及家长许愿;不准直接或变相收受与招生录取挂钩的捐赠、资助等费用;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推荐和录取考生;不准在录取场所随意串岗,违反录取场所秩序;不准在推荐和录取保送生、非通用语种、体艺特长生、自主选拨生等特殊类型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或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不准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工作。凡违反上述纪律者,按教育部和本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经查实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被录取,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原载《新闻晚报》 转自新浪网

[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最新评论
∷相关信息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帮助 | 友情链接 | 站点导航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中国校园网 版权所有 © 2007-2010  湘ICP备07008347号